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、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区位特征、枢纽分类分级、交通方式构成、枢纽服务范围及综合开发等规划条件进行设计。
4.1.2 枢纽基地与含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距离及与产生噪声、尘烟、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,应符合安全、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,并应有良好的供水、排水、供电、通信、燃气、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。
4.1.3 枢纽基地标高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,并应满足城市防洪防涝标准。
4.1.4 枢纽设施规模应根据远期或客流控制期的客流量确定,对远期增设的设施设备应预留设置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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